(二○二○年九月制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做好我院獎助學金(本辦法中的獎助學金是指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校級獎學金及校級經濟困難補助)的評定工作,根據《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範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廳[2016]6号)、《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銀行銀監會關于進一步落實高等教育學生資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湖南省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和《太阳成集团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校級獎學金、校級經濟困難補助評定辦法》(湘一師校字[2019]91号)的文件要求,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獎助學金每學年評定一次,其中:國家獎學金實行差額評定,其餘實行等額評定,堅持公平、公正、公開、擇優的原則。
第三條一學年内,國家獎學金和國家勵志獎學金不得同時獲評。符合獎學金評選條件的學生按最高級别申報,在推選評定時,根據申報學生的情況由優到劣依次推薦。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在學院黨總支的領導下,成立由分管學生工作的學院領導為主席、學工辦主任為副主席、輔導員及至少3名學生代表(學生代表應包含黨員、幹部、普通學生)為成員的學院獎助學金評定委員會,具體負責學院獎助學金的評定、公示、推薦工作。學院獎助學金評定委員會設置辦公室,分别由學生工作辦公室主任、資助專幹兼任該辦公室主任、副主任,負責相關材料的收集、整理、報送等工作。
第三章 獎勵、資助标準與評選條件
第五條獎勵、資助标準:
1.國家獎學金:8000元/人·年,秋季學期一次性發放;
2.國家勵志獎學金:5000元/人·年,秋季學期一次性發放;
3.國家助學金:一等4400元/人·年、二等3300元/人·年、三等2200元/人·年,秋、春季學期各發放一半;
4.校級獎學金:一等1200元/人·年、二等800元/人·年、三等600元/人·年;
5.校級經濟困難補助:視每年認定貧困學生人數确定補助金額。
第六條評選條件包括基本條件與專項條件。
(一)基本條件包括: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
2.遵守憲法、法律和社會公德,遵守學校、學院的各項規章制度,無違法違紀記錄;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在校期間無任何不良信用記錄;
4.熱愛集體,團結同學,尊敬師長,積極參加學校、學院、班級組織的各項活動;
(二)各類獎助學金需滿足相應專項條件,具體如下:
1.國家獎學金專項條件:
(1)申請對象為全日制在校、本科二年級(含二年級)以上品學兼優的學生;
(2)身心健康,具有積極進取精神和團結協作精神。積極參加院、校級及以上的學科專業、文化體育、創新創業等各級各類集體活動;
(3)尊敬師長,友愛同學,樂于助人,熱心參加班級、學院的管理工作,并獲得院級及以上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優秀團幹部、優秀團員或其它同等級别的榮譽稱号,積極參加寒暑期社會實踐活動和其他公益活動,勇于承擔社會工作;
(4)學習成績優秀。各學年期末考試的文化成績加權平均分、綜合測評成績居班級前30%,且除任選科目以外的加權平均成績在80分及以上,評定學年所有末考科目(含考查)無不及格現象,英語通過四級或通過全國計算機二級考試,體育成績達标;
(5)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A參加學科競賽(如大學生程序設計大賽、大學生電子設計競賽、“北鬥杯”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大學生數學競賽、大學生數學建模競賽、“挑戰杯”大學生課外學術科技作品競賽等)且獲得院級二等獎及以上獎勵;
B參加院、校級及以上專業技能競賽(如技術精英競賽季系列競賽、師範生教學技能競賽、iTeach大學生數字化教育應用創新大賽、“網鼎杯”網絡安全大賽等),并獲得院級二等獎及以上獎勵;
C參加院、校級及以上文化體育、創新創業等競賽中獲得院級二等及以上獎勵或項目立項;
D在校期間獲得授權專利或在國家正規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
E獲得程序員證、軟件設計師證、通信工程師證、網絡工程師證、心理咨詢師證等國家承認的職業技能資格證書。
2.國家勵志獎學金專項條件:
(1)申請對象為全日制在校、非定向專業、本科二年級(含二年級)以上的學生;
(2)學習成績優秀。評定學年期末考試的文化成績加權平均分、綜合測評成績居班級前40%,且除任選科目以外的加權平均成績在80分及以上,所有末考科目(含考查)無不及格現象,英語通過四級或通過全國計算機二級考試,體育成績達标;
(3)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無超越自身和家庭經濟實際承受能力的物質享受的現象;
(4)尊敬師長,友愛同學,樂于助人,熱心參加班級、學院的管理工作,并獲得院級及以上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優秀團幹部、優秀團員或其它同等級别的榮譽稱号,積極參加寒暑期社會實踐活動和其他公益活動,勇于承擔社會工作;
(5)積極參加院、校級及以上的各項團體或個人比賽獲得獎勵或項目立項。
3.國家助學金專項條件:
(1)申請對象為全日制在校、非定向專業、本科一年級(含一年級)以上的學校貧困生數據庫内學生;
(2)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3)積極參加學校、學院及班級組織的活動;
(4)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無超越自身和家庭經濟實際承受能力的物質享受的現象;本次申請前獲得的各類獎助學金支配情況良好,無違規使用現象,有回報感恩觀念及實際行動。
4.校級獎學金專項條件:
(1)申請對象為全日制在校、非高招一年級、本科專業的學生;
(2)勤奮學習,積極上進,學業成績具體要求如下:
A一等:綜合測評在班級前5名以内,評定學年期末考試的文化成績加權平均分排名居班前5名,所有末考科目成績為75分及以上,考查科目成績為良好及以上;
B二等:綜合測評在班上前8名以内,評定學年期末考試的文化成績加權平均分排名居班前10名,所有末考科目成績為70分及以上,考查科目成績為中等及以上;
C三等:綜合測評在班上前10名以内,評定學年期末考試的文化成績加權平均分排名居班前15名,所有末考科目成績60分及以上,考查科目成績為及格及以上;
(3)積極參加學校、學院組織的各項社會實踐活動。
5.校級經濟困難補助專項條件:
(1)申請對象為全日制在校、本科一年級及以上的學校貧困生數據庫内特困學生;
(2)家庭經濟狀況差,或因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或家庭遭受嚴重的自然災害緻使家庭收入無力支持子女完成學業;
(3)其他特殊困難;
(4)積極參加學校或學院、班級組織的各項活動;
(5)本次申請前獲得的各類獎助學金支配情況良好,無違規使用現象,有回報感恩觀念及實際行動。
第四章 申報與評定程序
第七條依據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下達我院的獎助學金金額、名額,及各班級在校學生人數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比例計算分配名額至各班級。
第八條根據獎助學金的評選條件,由學生個人向所在班級提出申請,經班級推選、輔導員老師同意,報送學院獎助學金評定委員會審核。各班級除需提交相應彙總表以外,申請個人需提交按相應順序裝訂的申報材料,具體如下:
(一)國家獎學金申報材料
1.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
2.信息科學與工程學院國家獎學金候選人彙總表;
3.個人申請詳細陳述材料;
4.學校教務系統打印的個人入學以來成績單;
5.個人所在班級本科階段以來各年度綜合測評;
6.在審批表及陳述材料中所提及事項的相關佐證材料。
(二)國家勵志獎學金申報材料
1.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審批表;
2.信息科學與工程學院國家勵志獎學金彙總表;
3.個人申請詳細陳述材料;
4.學校教務系統打印的個人評定學年成績單;
5.個人所在班級評定學年綜合測評;
6.在審批表及陳述材料中所提及事項的相關佐證材料。
(三)國家助學金申報材料
1.國家助學金申請審批表;
2.個人申請詳細陳述材料。
3.在審批表及陳述材料中所提及事項的相關佐證材料,其中特困學生不需要提供家庭經濟情況證明材料。
(四)校級獎學金申報材料
1.個人申請詳細陳述材料;
2.學校教務系統打印的個人評定學年成績單;
3.個人所在班級評定學年綜合測評;
4.在陳述材料中所提及事項的相關佐證材料。
(五)校級經濟困難補助申報材料
1.個人申請詳細陳述材料;
2.在陳述材料中所提及的家庭經濟情況以外事項的相關佐證材料。
第九條獎助學金的評定程序如下:
1.個人申請:凡符合獎助學金評選條件的學生均可向學院提出書面申請;
2.班級推選:各班級成立由輔導員老師為組長及班長、團支書、副班長、學習委員、組織委員、3名寝室長或普通學生組成的獎助學金評議小組,對申請學生的學習成績、獲獎情況、綜合表現、家庭經濟情況、遵守校紀校規等情況進行民主評議、推選,推選結果班内公示無異議後,将推選名單及相關材料報送學院。
3.學院評審:學院獎助學金評定委員會對各班推選名單及材料進行審核,将審核通過的候選人名單在學院範圍内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後,學院簽署審核意見,并将相關材料報送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
第十條對極個别因家庭或個人短時間内突發臨時重大事件,而造成家庭經濟困難的非在校貧困生庫内學生,須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報送學院學生工作辦公室,申請加入在校貧困生庫後,方可申請助學金。已認定的在校貧困生庫内的特困學生無須提供佐證材料。
第五章 獎助學金發放、管理
第十一條在接到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通知後,由學院資助專幹負責及時将獎助學金獲得者名單錄入資助系統。
第十二條根據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财務處的要求,由學院資助專幹負責及時将獎助學金獲得者按獎勵、資助标準錄入學生獎助發放系統,經各級領導審批後并報财務處審核,然後由财務處負責發放到獎助學金獲得者的個人銀行賬戶中。
第十三條對于公示期間所反映的問題,學院獎助學金評定委員會将會同學院相關科室走訪調查,情況屬實且違背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将作如下嚴肅處理:
1.若學生本人在申請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的行為,将取消其參加當年度各類獎助學金評選資格,且不允許參加以後年度各類獎助學金評選和評優評先;
2.若相關工作人員在評審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暗示學生請客送禮或接受學生現金禮品等行為,學院将根據相關規定報學校紀委對其進行嚴肅處理;
3.若對未按規定的評審程序操作的班級,責令按要求重新評選并給予通報批評。
第十四條獲獎或受助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輔導員老師要及時報告學院獎助學金評定委員會,經調查情況屬實者,學院将追回該生所獲得獎助學金:
1.違犯國家法律,違反學校規章制度,受到處分的;
2.經查證虛報家庭經濟情況,誇大家庭經濟困難程度的;
3.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學校和社會組織的集體活動的;
4.不能正确使用受助資金,将助學金用于請客、吸煙、酗酒、購買高檔電子産品等非必須品的;
5.學習态度不端正,擾亂教學秩序的;
6.學院認為可以追回獎助學金其他情況的。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學院獎助學金評定委員會授權學院學生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