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建設優良校風、學風,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營造優良學習和生活環境,進一步強化學生安全管理,參照學院相關管理規定,根據我院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一、請假類别
(一)病假:原則上須有學院醫務室(學生在校外生病應持醫 院出具)的疾病證明方可辦理病假手續。若因急病不能及時提交疾病證明時,可先向輔導員辦理請假手續,病好後再補交疾病證明書和請假手續。 (二)事假:學生因直系親屬婚、喪、嫁、娶、病或其它特殊 情況須請假的,必須按規定程序辦理請假手續,并需要父母電話告知輔導員,原則上不超過三天。
(三)公假:凡受學院、學院部門、系(部)委托辦理公事、參 加校外相關比賽、活動、會議等需請假的,須憑學院、學院部門負責人、系(部)負責人出具辦理公事的證明請公假。 二、批假權限
(一)學生請假在二天以内(含二天)由輔導員審批。 (二)請假二天以上五天以内(含五天)以及學生凡需請假出石家莊市區的由系領導審批。
(三)請假五天以上報學生處審核簽字後報學院主管院長審批。
三、請銷假程序
學生請銷假實行自下而上的審批手續:
(一)學生到輔導員處領取請假條,并說明請假理由。
(二)填寫後,二天以内(含二天)由輔導員審批。
(三)請假二天以上(不含二天)送系領導審批。
(四)請假六天以上送交學生處簽字後報學院主管領導審批。
(五)學生憑假條外出或回宿舍休息,學生因請假不能在宿舍住 宿的,在請假後及時将假條交其所在宿舍樓宿舍管理員處。
(六)學生請假期滿應返校一天内到輔導員處主動進行銷假。
四、特殊情況規定
(一) 實訓、實習或社會實踐請假
學生參加外出實訓、實習或社會實踐的請假,需寫出保證書,并 由父母簽字後,輔導員審核、系領導簽字後報主管院長審批,相關人員情況各系需要統一報學生處及宿管中心備案。另外,外出實習學生,需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及工作單位制度,盡量集體出行,注意人身财産安全,期間需由學生負責人不定期向輔導員彙報實習情況。
(二)節假日請假
學生在寒假、暑假、“五一”、“十一”、清明、中秋等兩天以 上的長假前後原則上不得請假早走或續假晚歸,長假前後以及重大學生活動等(如升旗儀式、畢業典禮等)的請假手續必須經系領導審批。學生雙休日外出或離開石家莊市區必須向輔導員請假,并按照相關規定的程序和審批權限辦理。
(三)離宿請假
學生無特殊情況不允許在外留宿,離宿需執行雙請假制度,即 向輔導員請假,并将請假單上交宿管值班室備案;夜不歸宿檢查人員核對假條進行登記,便于晚間夜不歸宿檢查時核對。檢查期間無假條的視為夜不歸宿。
(四) 夜間請假
學生夜間一般情況下不得請假外出,由于生病或其他緊急情況 下,學生需電話向輔導員說明情況後,找本宿舍樓值班員請假,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審批權限辦理。學生夜間請假外出必須有兩名以上同學陪伴,需要離開石家莊市區的,必須征得學生家長同意或由學生家長到校接回。
(五)補假
學生一般情況下不得補假,因急病、急事或遇有特殊情況确實來不及事先當面請假,要及時應通過電話、短信等其它方式報告輔導員,經口頭同意後方可準假,并在請假期滿返校後一個工作日内,持相關證明,按請假程序和準假權限辦理補假手續。補假未被批準而缺勤的,按曠課予以處理。
(六)續假
學生請假期滿後需續假的,須在準假期間向輔導員申請,輔導員 按批假權限上報院、系領導批準,學生返校後在一個工作日内持續假原因證明銷假。續假未被批準而缺勤的,按曠課予以處理。
(七)銷假
學生請假期滿後,須在一個工作日内向輔導員辦理銷假手續。未能及時銷假的,按曠課予以處理。 五、請假相關規定
(一)凡因病、事、公假須請假的,原則上由學生本人親自提交 請假條要寫清楚請假事由、起止時間。請假條一式兩份,審批後,一份交班級作為課堂考勤依據,一份交學生處宿管中心備查。
(二)學生請假回家或出長沙市區,輔導員老師必須與其家長取得聯系,了解情況并争得學生家長同意後方可批假。
(三)輔導員不得越權批假,不得由學生幹部代管批假,不得不 問緣由随意批假,并嚴格控制學生請假次數與天數。如因學生請假管理不當或因此發生安全問題的,将根據《學生管理工作行政責任事故認定與處理辦法》追究輔導員責任。
(四)學生應按規定的程序和審批權限請假(續假、補假)和銷 假并獲批準,否則按曠課處理。所有學生請假必須以統一印刷的正規請假條為憑證,學生不得私開或使用未經輔導員簽字蓋章的假條,凡不合規範的請假條一律無效。對弄虛作假、欺騙組織者,一經發現按曠課處理,并根據《學生違紀處分規定》予以從嚴處理。
(五)學生一學期内的請假次數一般不超過五次,累計不能超過二 十個學時。
(六)學生請假離校外出期間發生相關安全問題,由學生本人及家 長承擔全部責任。
(七)特殊時期,視情況收回輔導員請假權利,由系副主任批假。
(八)本規定由學生處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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