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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成集团安全保衛責任制規定

作者: 發布時間:2014-06-03 點擊數: 來源: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校内安全保衛,維護校園穩定,保障良好的教學、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為改革和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保護師生員工人身财産安全,打擊違法犯罪,預防火災等治安災害事故,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學院安全保衛工作,實行分級管理,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依靠群衆,積極防範,保障安全。

第三條 學院安全保衛工作,實行院黨委領導下院長負責的領導管理體制,分管保衛工作的黨政負責人負責全院的安全保衛工作。

第四條 保衛處具體負責全院的安全保衛工作監督、檢查,指導學院各部門、各單位落實安全保衛責任制工作。

第五條 各部門、各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由各單位負責安全保衛的黨政領導負責,并作為單位的第一責任人。

第二章 職 責

第六條 院級安全保衛負責人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的各項規章制度以及地方治安綜合治理領導部門、公安、安全、消防機關和教育部門有關安全保衛工作的部署。

2.組織制定全院性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重大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方案,獎懲審批工作。

3.負責全院各單位安全保衛責任制執行落實,聽取保衛工作及重大問題的彙報,研究解決突出問題。

4.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查處校内發生的重大政治、刑事、治安案件及火災、交通等事故。

第七條 安全保衛機構的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和各級政府部門的法律、法規以及本單位的規章制度,督促、指導全院各單位安全保衛工作的開展。

2.開展與安全保衛工作有關的法制宣傳活動和五防(防火、防盜、防破壞、防恐怖、防治安災害事故)及安全保衛工作的宣傳教育,增強師生員工的法制觀念和安全防範意識。

3.制定全院各項安全保衛工作規章制度并具體落實安全保衛工作的防範措施。

4.負責保衛隊伍建設,提高人員素質,完善保衛工作崗位責任制。

5.為學院安全保衛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質保障,向有關部門提出配備安全技術防範設施的意見和建議。

6.負責安全保衛信息工作,及時向公安、安全、消防機關及相關主管部門報告本校發生的重大政治、刑事案件、治安災害事故,對校内存在的或可能存在的不安定因素,提出安全保衛預案和切實可行的防範措施。

7.保護刑事、治安案件和災害事故現場,及時搶救受傷人員和物資,協助公安消防等部門做好查破和處理工作。

8.按照上級主管部門規定,确定要害、重點部位,加強安全管理,嚴格落實安全保衛措施,确保安全。

9.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隐患,對暫時難以解決的隐患,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

10.調解、疏導學校内部民事糾紛,消除并化解不安定因素,維護學校教學科研、生活的穩定。

11.協助司法機關對監外執行、取保候審或勞教所外執行人員,進行監管。考察和幫助、教育。

第八條 各部門負責人職責

1.貫徹執行學校安全保衛工作計劃、決定和制度,落實本單位的安全責任制,把安全保衛工作納入本單位的行政管理、教學、科研工作中,采取有效措施加強本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

2.審定本單位的重點防盜、防火部位,制定安全防範措施,報保衛部門備案,并經常檢查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發現隐患漏洞要采取整改措施,同時報保衛處。

3.經常對本單位人員進行“安防” 和法制教育,發現違法犯罪線索、安全隐患及時報保衛處,對内部違規違紀人員要及時處理,做好穩定工作。

4.對本單位存放的有價證券、現金、貴重器材設備、機密文件、資料和危險物品,要經常檢查,實行目标管理,确定責任人,做到“四落實”(即目标、責任、制度、防範措施落實)。

5.對本單位内發生的政治、刑事、治安案件及火災等事故,及時報案,積極提供線索,協助查處,對責任人及時處理。

6.學校所屬各部門建立三級安全員網絡并報保衛處備案,人員發生變更時,應在 15 日内将變更情況報保衛處。

7.凡在校内舉辦大型活動的,實行“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主辦單位填寫申請表報學校審批,同時寫出保衛工作方案報保衛處審核備案,并負責采取有效的安全防範措施,組織維護好活動安全秩序。租用學校場地舉辦大型活動的,由主辦單位和出租場地單位共同負責安全保衛工作。

8.在室内公共場所舉辦活動人數超過100 人或在室外舉辦聚集活動人數超過 100 人的,須專題寫出請示,經兩辦報校領導審批。獲得批準的須制定保衛工作方案并健全保衛責任制,負責落實。

在校外舉辦大型室内外活動的,須按相關法規向上級相關部門申報。

第九條 目标責任人職責(負責某一區域、地點的安全責任人)

1.認真執行學校和本單位制定的各項安全保衛制度和操作規程。

2.對所負責的目标要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及時消除不安全隐患,對上級主管部門發出的隐患通知,要采取措施整改,解決不了的要及時上報。

3.堅守崗位,嚴格執行制度,不脫崗。

4.按規定存放、使用、運輸現金、有價證券及貴重物品,做到制度健全,措施得當,保證安全。

5.加強責任心,做到人走拉閘斷電、關窗、鎖門,有技術防範設備的部門,要按規定操作,做好記錄,認真交接班。

6.一旦發生案件或事故,要及時保護好現場,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積極提供線索,協助有關部門進行查破工作。

第三章 獎 罰

第十條 對認真執行本《規定》措施得力,本年度未發生案件,成績突出的單位給予表彰。

第十一條 對在安全防範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勇于同違章、違法犯罪作鬥争;為查破案件提供線索;積極發現火災隐患;積極撲救火災,搶救人民生命财産,表現突出者,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二條 不按規定建立安全保衛責任制的,對安全保衛責任制不落實,安全防範措施不得力,接到保衛部門簽發的“安全違章通知書”和“安全隐患通知書” 的單位,在規定期限内未見整改,雖未發生事故的,亦對單位負責人處 200 —— 500 元罰款,對單位處 500 元以上—— 2500 元以下的罰款,并依法追究該單位主要負責人行政責任,通報全院。

第十三條 安全保衛責任制不落實,發生重大刑事案件、治安災害事故,給公共财産和公民生命财産造成重大損失的,處單位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 500 —— 1000 元罰款,對單位處 5000 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違反規定,違章用電,存在火災隐患,對保衛部門通知逾期不改;未發生火災的處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 200 元以下罰款,并追究該單位主要負責人行政責任,通報全院。

第十五條 發生責任火災的,對直接責任人處 3000 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責任人處 1000 —— 2000 元罰款,對單位處 10000 —— 30000 元罰款。

第十六條 在經營活動中違反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條款之一的,對單位、單位責任人、經營負責人處 3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處罰。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保衛處執行,凡罰款一律開據收據,統一到财務交罰款。

第十八條 本規定執行中具體問題由保衛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