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問題集體決策制度
為進一步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保證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提高決策的質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事項界定的範圍
1、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落實學校中心工作的計劃和措施;
2、幹部人事管理權限範圍内人員的使用、推薦和獎懲;
3、确定入黨、評先評優以及學生獎助學金評定等問題;
4、學校下撥院部的部門基金的使用、财務收支等問題;
5、向上級主管部門提交的重要請示和報告;
6、本院工作制度的制定與修改;
7、其它重大問題。
二、重大事項決策的程序
凡研究決定重大問題的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領導班子成員到會方可舉行,其中分管此項工作的領導班子成員必須到會方能舉行。 1、會前通報。研究決定重大問題的會議不得搞臨時動議,議題應在相關領導班子成員之間做會前通報,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決定是否上會。
2、會議準備。需要有會議材料的,應準備書面的上會材料。
3、提前通知。會議通知(含議題及有關資料)須至少提前2個工作日,通知到領導班子成員。
4、充分讨論。會議由班子主要負責人主持,安排足夠的時間對議題進行充分讨論。讨論時,主要負責人不應首先表明自己的觀點,須聽取其他領導班子成員的意見後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會領導班子成員的意見,可用書面形式在會上表達。
5、事項表決。會議由主持人視讨論情況決定可否進入表決程序。可采取口頭、舉手、投票表決的形式,持贊成與反對意見(含未到會領導班子成員的書面意見)的人數接近時,可暫緩表決,留待下次會議讨論。
6、做出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決策形式,贊成票數超過應到會領導班子成員的半數為通過。
7、形成紀要。會議須形成“重大事項會議紀要”,按獨立序列實行年度編号。院主要負責人否定多數人的意見做出最後決定的,須在紀要中說明理由。
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來不及領導班子集體議事及會議表決的,領導班子成員可視具體情況獨立處置,事後應及時向領導班子集體報告。
三、重大事項決策的違規處理
重大事項未經領導班子集體決策,報請學校處理。
信息科學與工程學院黨總支部
2014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