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信息科學與工程學院安全穩定工作是順利開展教學教育的基礎,是構建和諧校園的需要,也是衡量學院文明進步的重要标志。為增強學院廣大師生維穩安全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明确在維穩安全工作中的責任,積極應對突發事件和自然災害,确保學院安全穩定,特制訂本工作制度。
一、指導思想、目的意義和适用範圍
以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重要講話為指導,按照學校關于維穩的有關布署和文件精神要求,為創造安全和諧的社會環境,确保學院廣大師生生命财産安全,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全力以赴,确保穩定”的原則,努力營造“安全、穩定、和諧、有序”的學習、生活環境,形成“統一指揮、分工負責”的工作機制,提高師生的安全穩定意識,克服麻痹大意思想;妥善處置突發事件,最大限度地降低和控制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和危害。
制訂本工作制度旨在建立健全應對校園安全事故和維護校園穩定的運行機制;進一步加強對學院安全和維穩工作的領導,規範和指導應急處理工作,有效預防、積極應對、及時控制各種突發事件,防止發生宿舍安全、交通安全、校園活動安全、消防安全、心理安全事件,若有出現師生集體上訪、遊行示威、靜坐、罷教、罷課等擾亂社會秩序,造成不良影響的維穩事件發生,能得到及時妥善處置;确保學校及廣大師生的生命财産安全,維護校園和社會的正常秩序。
二、組織機構的設立
(一)成立信息科學與工程學院安全穩定工作領導小組
為切實加強維護學院安全工作的領導,根據學校要求,成立學院維護穩定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統一指揮與協調學院的安全穩定有效預防和突發事件的應急和處置工作。
組 長:王傑文(黨總支書記)、李勇帆(院長)
副組長:羅祥雲(黨總支副書記)、王建軍(副院長)田祖偉(副院長)
成 員:各教研室、實驗室、黨政辦、學工辦主任
維穩綜治安全信息員:李豪傑(兼)
(二)建立院領導聯系部門工作制度
為切實加強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維護穩定的各項工作,根據學校關于維護學校穩定工作的有關精神要求,建立院領導和職能科室分工聯系學院穩定工作制度。
1.聯系職能科室維護穩定工作的主要職責
(1)指導和配合學院做好維護穩定工作的各項工作;
(2)做好維護穩定工作的協調,溝通工作;
(3)落實好學院交辦的維穩工作任務。
(三)院領導的具體分工
1.第一組:王傑文、羅祥雲
責任範圍:院黨總支、學工辦;學工黨支部、院學生會、院學生團總支、院學生社團、各班級
2.第二組:李勇帆、田祖偉、王建軍
責任範圍:院黨政辦、教務辦、各教研室、實驗室
三、正常性工作要求:
(一)學院領導小組每年研究安全穩定工作至少二次,貫徹預防為主的原則,平時要經常性地利用各種會議,宣傳安全穩定工作的要求,嚴格檢查各單位部門對安全穩定工作的部署與落實情況,在重要節假日對師生提出加強安全穩定工作方面的措施與要求,建立聯系網絡,确保信息暢通,值班到位。
(二)建立學生與教師的輿情聯絡網,聘請安全信息員,明确各自職責,開展正常性工作。
(三)掌握學生思想動态,定期分析思想變動與熱點情況,開展針對性教育宣傳活動。
(四)對外出集體活動的學生的審批嚴格按照學校學生手冊的規定執行,學生集體外出必須有教師帶隊,對雙休日帶隊外出的教師給予适當的安全帶隊補貼。
(五)學生參加學院組隊外出的短期暑假社會實踐活動,或學生因個人原因需要短期參加外出實習,必須購買短期外出意外保險,并經學院主管領導審批同意。
(六)對組織外來人員到學院場地進行培訓講座或項目推介,必須事先報學院分管領導審批同意,并對所講内容進行政治立場上的把關。
(七)學院組織教職工外出集體活動,必須落實好安全措施,并報學校辦公室備案。
四、處置突發事件應遵循的原則
(一)以人為本,穩定第一的原則。
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群體不安全事件的發生,保障廣大師生的安全和穩定。
(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
在學校分管領導的統一指導下,學院負責有關維穩安全工作的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
(三)堅持“預防為主,積極防範”的原則。
準确預防、有力防範、及時發現矛盾,化解矛盾,積極解決各種糾紛,有效預防學院重大突發事件的發生;進一步提高預防災害意識,增強應對自然災害和突發安全事件的能力,保障廣大師生員工的生命财産安全,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事件造成人員傷亡和财産損失。
(四)堅持“反應迅速、處置及時”的原則。
成立相關機構、暢通安全信息,保證全院各部門及時有效收集上報有關信息,确保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早處置。充分依靠學校有關方面的力量,有效遏制學院由于各種不安全因素而可能引發的惡性事件。
(五)貫徹“安全穩定,全體參與”的原則。
充分發揮廣大師生和學院各部門的主觀能動作用,争取學校各部門的協調配合,以群防、群控、群救為核心,建立全員動員體系。
五、獎勵與責任追究
(一)表彰獎勵
在處置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依據有關規定,經學院領導班子研究同意,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
1.出色完成應急處置任務,成績突出的。
2.防止或搶救災難有功,使人民群衆的生命财産免受損失或者減少損失的。
3.對應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突出的。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二)責任追究
在突發事件和災害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後果,給予行政處罰;其中:屬于違反治安管理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置;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及時報告、通報事故災難真實情況的;
2.值班不到崗,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拒絕履行應急義務的或者在應急響應時臨陣逃脫的;
3.在網絡或師生群體中散布謠言,擾亂人心與校園秩序,導緻不良影響的;
4.有其它危害安全穩定應急工作行為的;
5.緩報、瞞報、不及時啟動應急機制,導緻延誤有效處置突發性事件,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本制度實施時間
本工作制度自2017年6月1日起實行。
信息科學與工程學院
2017年5月26日